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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19 條

配電盤及配電箱裝置場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任何帶電組件露出之配電盤及配電箱,應裝於永久乾燥場所,並應受到充分之監控且僅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場所。 二、配電盤及配電箱如裝於潮濕場所或在戶外,應屬防水型者。 三、配電盤及配電箱之裝置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 四、配電盤及配電箱因操作及維護需接近之部分應留有適當工作空間。 五、管路或管槽從底部進入配電盤及配電箱或類似之箱體,箱內應有足夠之導線配置空間,且不得小於表一○一之一九所示,包含終端配件在內,管路或管槽不得高出封閉箱體底部七五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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