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電箱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電箱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不得大於配電箱之額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進屋導線端之配電箱裝設多個隔離設備,且符合第一百零一條之二規定者,得免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配電箱之電源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不大於該配電箱之額定值者,配電箱得不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未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配電箱,其裝設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超過四二極。 二、配電箱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採用三○安以下額定之附熔線手捺開關者,應裝設二○○安以下之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配電箱內之任何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正常狀態下連續滿載三小時以上者,該負載電流不得超過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之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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