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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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盤及配電箱之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電盤、配電箱應由不燃性材質所製成。 二、箱體若採用鋼板者,其厚度應在一.二公厘以上;若採用不燃性之非金屬板者,應具有相當於本款規定之鋼板強度。 三、匯流排若能牢固架設,得用裸導體製成。 四、儀表、指示燈、比壓器及其他附有電壓線圈之用電設備,應由另一電路供應,且該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值為一五安以下之回路。但此等用電設備因該過電流保護裝置動作,而可能產生危險者,該項過電流保護額定值得容許超過一五安培。 五、裸露之金屬部分及匯流排等,其異極間之間隔應符合表一○一之二五規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經設計者確認緊鄰配置不致引起過熱者,開關、封閉型熔線等之同極配件得容許儘量緊靠配置。 (二)裝設於配電盤及配電箱之斷路器、開關及經設計者確認之組件,其異極間之間隔得小於表一○一之二五所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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