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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電箱內部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空間,以供裝設導線及開關組件: 一、用電設備裝設於任何配電箱,該設備基座與箱盒壁間至少保持一.六公厘之間隔。 二、任何帶電金屬組件與箱門間,至少保持二五公厘之間隔。但箱門之襯墊為絕材質者,間隔得縮減至保持一二.五公厘以上。 三、箱壁、箱背、配線槽金屬隔板或箱門,與箱內電氣裝置最接近暴露帶電組件之間隔: (一)電氣裝置電壓二五○伏以下者,少保持一二.五公厘之間隔。 (二)電氣裝置電壓超過二五○伏至六○○伏者,至少保持二五公厘之間隔。但箱門之襯墊為絕緣材質者,間隔得縮減至保持一二.五公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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