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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照明燈具、燈座、燈泡及燈管不得露出帶電組件。
  2. 燈座及開關內可觸及之暴露端子,不得裝設在燈具之金屬蓋板內,或活動式桌子之柱腳內,或落地燈具內。但陶瓷型燈座裝置於離地高度二‧五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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