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衣櫥內之照明燈具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適用於衣櫥內者須為: (一)具有完全密封型光源之LED照明燈具。 (二)吸頂式或嵌入式之螢光燈具。 二、吊燈或燈座不得裝用於衣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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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櫥內之照明燈具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適用於衣櫥內者須為: (一)具有完全密封型光源之LED照明燈具。 (二)吸頂式或嵌入式之螢光燈具。 二、吊燈或燈座不得裝用於衣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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