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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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具引接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具引接線截面積應為一平方公厘以上。 二、燈具引接線之容許安培容量應依表九四規定,運轉溫度不得超過其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三、燈具引接線僅得連接至其供電之分路導線,不得作為分路導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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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具引接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具引接線截面積應為一平方公厘以上。 二、燈具引接線之容許安培容量應依表九四規定,運轉溫度不得超過其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三、燈具引接線僅得連接至其供電之分路導線,不得作為分路導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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