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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照明燈具配線之導線與絕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予固定,且不會割傷或磨損破壞其絕緣。 二、導線通過金屬物體時,應保護使其絕緣不受到磨損。 三、在照明燈具支架或吊桿內,導線不得有接續及分接頭。 四、照明燈具不得有必要之導線接續或分接頭。 五、附著於照明燈具鏈上及其可移動或可撓部分之配線,應使用絞線。 六、導線應妥為配置,不得使照明燈具重量或可移動部分,對導線產生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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