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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可撓軟線連接之燈座及照明燈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座: (一)附加可撓軟線之金屬燈座,其燈座入口應裝設絕護套。燈座入口之線孔大小應適合可撓軟線線徑,且表面應為平滑狀。 (二)直徑為七公厘之護套孔,得使用於普通垂吊用可撓軟線;直徑為一一公厘之護套孔,得使用於加強型可撓軟線。 二、放電管燈及LED燈具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可撓軟線連接: (一)燈具設置在出線盒或匯流排槽之正下方。 (二)連接之可撓軟線皆為可視及者。 (三)不遭受應力或外力損害之可撓軟線。 (四)可撓軟線終端接於接地型附接插頭或匯流排槽插頭,或廠製連接接頭,或具有抑制應力之燈具組件及燈罩。 三、具有大型基座、螺旋型燈座之放電管燈,得以可撓軟線連接於五○安以下之分路。其插座及附接插頭之安培額定得低於分路之安培額定,不得低於燈具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四、具有凸緣型表面開口(flanged surface inlet)之放電管燈,得由具連接器之懸吊可撓軟線連接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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