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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幹線及分路導線距離安定器、LED驅動元件、電源供應器或變壓器等在七五公厘以內者,其絕溫度額定不得低於攝氏九○度。
  2. 照明燈具導線之絕緣應使用適合於運轉溫度者。分路導線之絕緣適合於運轉溫度者,得連接至照明燈具內之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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