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照明燈具之支撐設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照明燈具之懸吊式天花板系統之構造物框架,應互相固定,且在適當之間隔內牢固於建築結構上。 二、照明燈具之固定螺栓應使用鋼、可鍛鐵或其他適用材質。 三、支撐照明燈具之管槽配件,應能支撐整組照明燈具之重量。 四、出線盒作為照明燈具之支撐者,應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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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燈具之支撐設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照明燈具之懸吊式天花板系統之構造物框架,應互相固定,且在適當之間隔內牢固於建築結構上。 二、照明燈具之固定螺栓應使用鋼、可鍛鐵或其他適用材質。 三、支撐照明燈具之管槽配件,應能支撐整組照明燈具之重量。 四、出線盒作為照明燈具之支撐者,應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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