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殊場所之照明燈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潮濕或濕氣場所:照明燈具不得讓水氣進入或累積於配線盒、燈座或其他電氣部位。裝設於潮濕或濕氣場所之照明燈具,應使用有標示適用於該場所者。 二、腐蝕性場所:照明燈具應使用有標示適用於該場所者。 三、商業用烹調場所:符合下列各目規定者,得於烹調抽油煙機罩內裝設照明燈具: (一)燈具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商業用烹調抽油煙機,且不超過其使用材質之溫度極限。 (二)燈具之構造,能使所有排出之揮發氣、油脂、油狀物,或烹調揮發氣不會進入電燈及配線盒。散光罩能承受熱衝擊。 (三)抽油煙機罩範圍內暴露之燈具配件,為耐腐蝕性或有防腐蝕保護,表面為平滑且易清潔者。 (四)燈具之配線未暴露於抽油煙機罩範圍內。 四、浴缸及淋浴區域: (一)燈具連接可撓軟線、鏈條、電纜,或可撓軟線懸吊燈具、燈用軌道或天花板吊扇等,不得位於浴缸外緣水平距離九○○公厘及自浴缸外緣頂部或淋浴間門檻垂直距離二.五公尺範圍內。 (二)位於浴缸外緣水平距離九○○公厘及自浴缸外緣頂部或淋浴間門檻垂直距離二.五公尺範圍外使用之燈具,若容易遭受淋浴水沫者,應使用有標示適用於潮濕場所,其餘應使用有標示適用於濕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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