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照明燈具暴露之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不得與可燃性材質接觸。 二、附有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之放電管燈照明燈具,裝設於可燃性低密度纖維板平面時,其燈具應為經標示適用於此情況者,或距纖維板表面有三八公厘以上之空間。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照明燈具暴露之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不得與可燃性材質接觸。 二、附有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之放電管燈照明燈具,裝設於可燃性低密度纖維板平面時,其燈具應為經標示適用於此情況者,或距纖維板表面有三八公厘以上之空間。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