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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2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路電壓超過一○○○伏之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之用電器具應為經設計者確認,且裝設時須與確認規格一致。 二、住宅場所不得裝設開路電壓超過一○○○伏之放電管燈照明系統。 三、放電管燈之端子應被視為帶電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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