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2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超過一○○○伏放電管燈照明之燈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管應有適當支撐。 二、更換燈泡或燈管時須移除照明燈具組件者,應有絞鏈或支撐物繫住照明燈具組件。 三、燈泡、燈管或燈座之設計,使燈泡或燈管插接或移除時,應無暴露之帶電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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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伏放電管燈照明之燈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管應有適當支撐。 二、更換燈泡或燈管時須移除照明燈具組件者,應有絞鏈或支撐物繫住照明燈具組件。 三、燈泡、燈管或燈座之設計,使燈泡或燈管插接或移除時,應無暴露之帶電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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