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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導線除符合第二項規定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使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不在此限: 一、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 二、暴露於對導線或電纜有劣化影響之氣體、煙、蒸汽、液體等場所。 三、暴露於超過導線或電纜所能承受溫度之場所。
  2. 導線符合下列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電纜具有濕氣不能滲透之被覆層,或絕導線經設計者確認有濕氣不能滲透之金屬導線管、PF管保護者,得適用於潮濕場所。 二、絕緣導線或電纜具耐日照材質,或有耐日照之膠帶、套管等絕緣材質包覆者,得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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