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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導線之絕與遮蔽及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業廠區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者,得使用無金屬遮蔽、絕緣體、最大相間電壓為五○○○伏之裝甲電纜。若其絕緣體為橡膠者,應能耐臭氧。 二、除前款規定外,導線運轉電壓超過二○○○伏者,應有遮蔽層及絕緣體。若其絕緣體為橡膠者,應能耐臭氧。 三、所有金屬絕緣遮蔽層應連接至接地電極導線、接地匯流排、設備接地導線或接地電極。
  2. 電纜直埋應採用可供直埋者;其額定電壓超過二○○○伏者,應有遮蔽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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