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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支桿作為幹線或分路之最終跨距支撐者,應具足夠強度,或由斜撐或支線支撐,以安全承受架空引下線之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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