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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屋外照明採用多芯電纜,並以架空方式跨越者,其對地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三公尺以上:對地電壓一五○伏特以下,且僅得跨越行人可到達之地面及人行道。 二、三.七公尺以上:對地電壓三○○伏以下,跨越住宅區及其車道,及卡車不得通行之商業區。 三、四.五公尺以上:位於前款所列區域,其對地電壓超過三○○伏特者。 四、五.五公尺以上:跨越巷道、道路、卡車停車區域、農地、牧場、森林及果園等住宅區車道及有車輛行經之其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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