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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氣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壓力接頭或熔銲接頭等電氣連接裝置,若使用不同金屬材質者,應確認適用於其導線材質,並依製造廠家技術文件安裝與使用。 二、銅及鋁之異質導體不得在同一端子或接續接頭相互混接。但該連接裝置使用銅鋁合金壓接套管者,不在此限。 三、連接超過一條導線之接頭,及連接鋁導體之接頭,應做識別。 四、與導線安培容量有關聯之溫度額定,應以其所連接端子、導線或其他裝置之溫度額定中最低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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