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別低壓線路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與其他用電線路、水管、煤氣管等應距離一五○公厘以上。 二、在易受外力損害之處設施線路時,應以導線管保護。 三、供應用戶用電之電源,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該戶之電鈴應按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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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低壓線路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與其他用電線路、水管、煤氣管等應距離一五○公厘以上。 二、在易受外力損害之處設施線路時,應以導線管保護。 三、供應用戶用電之電源,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該戶之電鈴應按本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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