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6-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集塵器出線口組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設計者確認之中央集塵器出線口組件,得連接於依第二十九條之十七第一款規定之分路上。 二、連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其連接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 三、中央集塵器出線口組件之非載流金屬配件,應接於設備接地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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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塵器出線口組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設計者確認之中央集塵器出線口組件,得連接於依第二十九條之十七第一款規定之分路上。 二、連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其連接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 三、中央集塵器出線口組件之非載流金屬配件,應接於設備接地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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