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6-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插頭可撓軟線用電器具之隔離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分離式接頭或插頭與插座: (一)使用可觸及之可分離式接頭或插頭與插座,得作為隔離設備用。 (二)可分離式接頭或插頭與插座非可觸及者,應依前條規定裝設隔離設備。 二、家用電爐之附插頭可撓軟線與插座,由其抽屜式箱體打開後即可觸及者,得作為隔離設備。 三、插座或可分離式接頭,其額定不得小於連接用電器具之額定。有需量因數者,其額定得以需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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