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6-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固定式電暖器之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二具以上之固定式電暖器,其分路額定應為一五安、二○安、二五安或三○安者。 二、除單一住宅外,固定式紅外線電暖器,得由額定不超過五○安之分路供電。 三、固定式電暖器及電動機應視為連續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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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電暖器之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二具以上之固定式電暖器,其分路額定應為一五安、二○安、二五安或三○安者。 二、除單一住宅外,固定式紅外線電暖器,得由額定不超過五○安之分路供電。 三、固定式電暖器及電動機應視為連續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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