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固定式電暖器之電源電路應裝設隔離設備,以隔離電源所有非接地導線。
- 固定式電暖器有一個以上之電源者,其隔離設備應予分組並有標識。
- 固定式電暖器之隔離設備加鎖裝置應留置於開關或斷路器處。
- 固定式電暖器之隔離設備,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內含電動機及電熱器合計負載之一‧二五倍,且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有過電流保護裝置者,隔離設備應位於過電流保護裝置可視及範圍之電源側。
二、以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含額定八分之一馬力以下電動機之電暖器,其隔離設備位於從電動機操作器及電熱器處可視及之範圍,或可閉鎖於啟斷位置者,得作為電動機操作器及電暖器之隔離設備。
(二)內含超過額定八分之一馬力電動機之電暖器,其隔離設備位於從電動機操作器及電熱器處可視及之範圍內,且符合電動機隔離設備規定者,得作為電動機操作器及電暖器之隔離設備。
三、未裝有過電流保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含電動機或內含額定八分之一馬力以下電動機之電暖器,其分路開關或斷路器位置從電暖器處可視及之範圍內或可閉鎖於啟斷位置者,該分路開關或斷路器得作為隔離設備。
(二)內含超過額定八分之一馬力電動機之電暖器,其隔離設備應位於從電動機操作器處可視及之範圍內。









第 十一 節之一 低壓突波保護裝置 §63-1
第 二 節之二 配電盤及配電箱 §101-16 第 五 節之一 特別低壓設施 §146-1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147 第 六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178 第 六 節之一 定置型蓄電池 §185-3
第 二 節之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 §196-1 第 五 節之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238-1 第 六 節 非金屬導線管配 §238-10 第 六 節之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248-1 第 七 節之一 以吊線支撐配線 §253-1 第 八 節 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253-5 第 九 節之一 扁平導體電纜配線 §265-1 第 十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266 第 十 節之一 裝甲電纜配線 §274-1 第 十一 節之一 非金屬導線槽配線 §284-1 第 十一 節之二 懸吊型管槽配線 §284-11 第 十一 節之三 地板管槽配線 §284-1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295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311 第 三 節之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318-9 第 三 節之二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318-27 第 三 節之三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及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318-46 第 三 節之四 本質安全系統之裝設 §318-56 第 三 節之五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318-64 第 三 節之七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 §318-81
第 三 節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設施 §376 第 五 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396-1 第 五 款 電動車供電設備場所 §396-17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396-20 第 三 款 電化學儲能系統 §396-74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397 第 八 章 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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