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帶電組件之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另有規定外,運轉電壓在五○伏以上用電設備之帶電組件,應使用下列方式之一防護: (一)設置於僅合格人員可觸及之房間、配電室或類似之封閉箱體內。 (二)設置有耐久、穩固之隔間或防護網,且僅合格人員可觸及帶電組件之空間。此隔間或防護網上任何開口之尺寸與位置應使人員或所攜帶之導電性物體不致於與帶電組件意外碰觸。 (三)高置於陽台、迴廊或平台,以排除合格人員接近。 (四)裝設於高出地板或其他工作面二‧五公尺以上之場所。 二、用電設備可能暴露於受外力損傷之場所,其封閉箱體或防護體之位置及強度應能避免外力損傷。 三、具有暴露帶電組件之房間或其他防護場所之入口,應標示禁止非合格人員進入之明顯警告標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