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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部分繞組電動機,其每一繞組應有分路過電流保護;其額定不得大於表一五九規定之二分之一。
  2. 過電流保護之裝置允許電動機起動者,該裝置得使用於兩繞組。使用延時性熔線者,額定得不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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