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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機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裝設場所應通風良好並易於軸承潤滑或電刷更換等之維修。但沉水式電動機或無需通風者,不在此限。 二、附有整流子或集電環之開放型電動機,應有防範措施使所發生之火花達不到附近可燃性物質。 三、裝置於有危險性物質、多粉塵及飛絮等特殊場所,應按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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