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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隔離設備之型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馬力為額定之電動機電路開關。 二、模殼式斷路器。 三、模殼式開關。 四、瞬時跳脫斷路器為組合電動機操作器之一部分。 五、自我保護之組合型操作器。 六、標示有「適用於電動機隔離」之手動電動機操作器得作為下列情況之隔離設備: (一)電動機分路短路保護裝置與電動機間之隔離設備。 (二)固態電動機操作器系統之電力電子裝置依表一五九規定選定之額定熔線作為個別電動機電路之保護額定,該熔線應視為後衛保護,其手動操作器電源側應裝設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
  2. 八分之一馬力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作為隔離設備。
  3. 額定二馬力以下且電壓三○○伏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隔離設備應為下列之一: 一、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二倍之一般用開關。 二、交流電路中,僅適用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不大於此開關安培額定百分之八○之交流一般用手捺開關。 三、經設計者確認為手動電動機操作器,其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額定,且標示「適用於電動機隔離」者。
  4. 額定超過二馬力至一○○馬力之自耦變壓器型電動機操作器,其個別隔離設備符合下列所有規定者,得使用一般用開關: 一、電動機驅動發電機裝有過載保護者。 二、操作器可啟斷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具有無電壓釋放及不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二五倍之過載保護者。 三、電動機分路具有個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其額定或標置不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五倍者。
  5. 額定超過四○馬力之直流固定式電動機或超過一○○馬力之交流固定式電動機,標示「有載下不得操作」之一般用開關或隔離開關者,得作為其隔離設備。
  6. 附插頭可撓軟線之電動機,其附接插頭及插座之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額定者,得作為隔離設備。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十五規定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用電器具。 二、額定在三分之一馬力以下之可攜式電動機。
  7. 一般用開關得作為轉矩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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