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電動機電路之隔離設備安培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一五倍。但經設計者確認之電動機電路開關,其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馬力者,不在此限。
- 轉矩電動機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應至少為電動機銘牌電流之一‧一五倍。
- 二具以上電動機同時使用,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類負載同時使用之組合負載,且使用單一隔離設備者,此組合負載之安培及馬力額定,依下列規定選定:
一、隔離設備之額定,應依滿載條件及電動機堵轉之所有電流總和決定,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每一電動機馬力額定之等值滿載電流,應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七規定選定,加上其他類負載安培額定之總和。
(二)等值堵轉電流:
1.每一電動機馬力額定之等值堵轉電流,應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八規定選定。
2.二具以上電動機,以會同時起動之電動機或群組電動機之最大堵轉電流決定等值堵轉電流。
3.部分同時使用之負載為電阻性,且隔離設備以馬力及安培為額定之開關者,該開關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堵轉電流加上電阻性負載者,所使用之開關得具有不小於電動機組合負載之馬力額定。
二、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應符合前款所定滿載條件之電流總和之一‧一五倍以上。但馬力額定大於組合負載之等值馬力,且依前款規定決定經設計者確認非熔線電動機電路開關時,其安培額定得小於滿載條件下電流總和之一‧一五倍。
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八未規定之小型電動機,其堵轉電流應假設為滿載電流之六倍。









第 十一 節之一 低壓突波保護裝置 §63-1
第 二 節之二 配電盤及配電箱 §101-16 第 五 節之一 特別低壓設施 §146-1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147 第 六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178 第 六 節之一 定置型蓄電池 §185-3
第 二 節之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 §196-1 第 五 節之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238-1 第 六 節 非金屬導線管配 §238-10 第 六 節之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248-1 第 七 節之一 以吊線支撐配線 §253-1 第 八 節 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253-5 第 九 節之一 扁平導體電纜配線 §265-1 第 十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266 第 十 節之一 裝甲電纜配線 §274-1 第 十一 節之一 非金屬導線槽配線 §284-1 第 十一 節之二 懸吊型管槽配線 §284-11 第 十一 節之三 地板管槽配線 §284-1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295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311 第 三 節之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318-9 第 三 節之二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318-27 第 三 節之三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及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318-46 第 三 節之四 本質安全系統之裝設 §318-56 第 三 節之五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318-64 第 三 節之七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 §318-81
第 三 節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設施 §376 第 五 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396-1 第 五 款 電動車供電設備場所 §396-17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396-20 第 三 款 電化學儲能系統 §396-74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397 第 八 章 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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