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一電動機應有個別之隔離設備。但單一隔離設備之額定符合前條第三項組合負載規定,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得使用於群組電動機: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或設備數個部分時,如金屬或木工機、起重機及吊車。 二、群組電動機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由一組分路保護裝置保護。 三、群組電動機位於自隔離設備處可視及之同一房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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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電動機應有個別之隔離設備。但單一隔離設備之額定符合前條第三項組合負載規定,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得使用於群組電動機: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或設備數個部分時,如金屬或木工機、起重機及吊車。 二、群組電動機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由一組分路保護裝置保護。 三、群組電動機位於自隔離設備處可視及之同一房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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