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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應多具電動機及組合負載之整套型設備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設備上標示之最小導線安培容量。設備原製造廠家配線者,導線安培容量應依前條規定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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