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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機為責務週期、間歇性或同時運轉者,其幹線之安培容量經設計者確認得小於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但導線之安培容量仍應足夠承載依電動機容量、具數,與其負載及責務特性所決定之最大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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