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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連接於同一分路者,應符合第四款規定及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分路保護裝置應採用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 一、數具額定不超過一馬力之電動機,標稱電壓一五○伏以下,分路保護額定不超過二○安,或標稱電壓六○○伏以下,分路保護額定不超過一五安,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 (一)每具電動機之滿載額定電流不超過六安。 (二)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未超過任一操作器上之標示值。 (三)個別過載保護符合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二、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不超過前條規定最小額定電動機保護之值者,具有個別過載保護之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若能確定正常運轉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在最壞情況下不會啟開電路者,得連接於同一分路。 三、其他群組安裝之電動機有下列第三目及第一目或第二目之個別過載保護者,得連接於同一分路: (一)電動機操作器與過載裝置係經設計者確認為工廠組裝,且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為組合之一部分。 (二)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操作器與過載裝置經設計者確認為依原製造廠家使用說明書於現場組裝。 (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 1.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經設計者確認作為群組安裝之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具有最大額定之熔線、反時限斷路器,或兩者之組合。 (2)選定之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安培額定不超過前條之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 2.個別電動機操作器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經設計者確認作為群組安裝之個別電動機操作器具有最大額定之熔線、斷路器,或兩者之組合。 (2)選定之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安培額定不超過前條之個別電動機操作器。 3.斷路器為經設計者確認為反時限者。 4.分路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保護,其額定不得超過分路連接之最大電動機額定,加上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及其他負載電流之總和。若選定之額定小於供電導線之安培容量者,得提高熔線或斷路器之最大額定,但不得超過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5.分路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之額定不大於第一百六十條之五規定之額定,以作為保護群組中最小額定電動機過載電驛之標置。 四、電動機群組安裝中,由任一分接點供電之單一電動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配裝個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連接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 (二)分接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之三分之一,電動機分接之導線距離其過載保護裝置不超過八公尺,且裝設於不受外力損傷之管槽內。 (三)分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至經設計者確認之手動電動機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之十分之一。連接操作器至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連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至操作器之導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被保護不受外力損傷且置於封閉之操作器或管槽中,長度不超過三公尺。 2.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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