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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電給電動機與其他負載之幹線,其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不得小於其他負載加上下列負載之總和: 一、單一電動機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二、二具以上電動機依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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