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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0-1 條

  1. 表一五七所列使用於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運轉之電動機,其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值未超過表一五九所列規定值者,得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以防止其過載。
  2. 除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無法使電動機連續運轉外,電動機在任何使用狀況下,應視為連續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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