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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過載電驛及其他裝置作為電動機過載保護,而無法啟斷故障電流時,應以熔線或斷路器保護,其額定或標置須符合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或以符合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電動機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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