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機連接於一般用分路之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具以上無個別過載保護之一馬力以下電動機得連接於一般用分路,其安裝應符合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與第四款,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款第一目與第二目之限制條件。 二、數具超過一馬力之電動機,其過載保護依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選定者,得接於一般用分路。但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選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得與操作器及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群組裝設。 三、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一)電動機以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於分路,且符合第一款規定無個別過載保護者,其插頭及插座或連接器之額定電壓在二五○伏以下時,不得超過一五安。 (二)電動機或電動機操作之用電器具,以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至分路,依前款規定裝設之個別過載保護,應為電動機或用電器具之一部分。插頭及插座或連接器之額定應大於電動機連接電路之額定。 四、電動機或電動機操作之用電器具,其連接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有符合其特性之時間延遲,以利電動機之起動及加速至正常負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