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機過載保護動作自動停機有危害人員之虞,或電動機需繼續運轉使設備或製程安全停機時,得以電動機過載感測裝置,連接至可監視之警報裝置,以啟動應變措施或依序停機,替代立即啟斷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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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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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過載保護動作自動停機有危害人員之虞,或電動機需繼續運轉使設備或製程安全停機時,得以電動機過載感測裝置,連接至可監視之警報裝置,以啟動應變措施或依序停機,替代立即啟斷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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