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機控制線路之隔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控制線路之隔離設備在啟斷位置時,該控制線路應與所有供電電源隔離。隔離設備得由二個以上個別裝置組成,其一可將電動機及操作器與電源隔離,另者則可將電動機控制線路與其電源隔離。該等隔離設備應裝設於緊鄰位置。 二、使用控制變壓器或其他裝置降低電動機控制線路電壓,並置於操作器封閉箱體內者,該控制變壓器或其他裝置應接至電動機控制線路隔離設備之負載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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