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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所有電動機應選定適用之操作器(C)。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八分之一馬力以下之固定式電動機,如計時電動機或類似用電器具,運轉時不因過載或起動失敗而導致損害者,得以分路之隔離設備作為操作器。 二、三分之一馬力以下之可攜式電動機得以附插頭可撓軟線與插座作為操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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