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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動機操作器之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反時限斷路器及模殼式開關外之操作器,在使用電壓下之馬力額定,不得低於電動機之馬力額定。 二、以安培為額定之分路反時限斷路器或模殼式開關,得作為所有電動機之操作器。 三、任兩導線間之標稱電壓不得超過電動機操作器之電壓額定。
  2. 二馬力以下且電壓三○○伏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操作器得為下列任一種: 一、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二倍之一般用開關。 二、僅適用於交流之一般用手捺開關,且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不大於此開關安培額定之百分之八○。
  3. 轉矩電動機之操作器應為連續責務,且其滿載電流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銘牌電流額定。以馬力為額定而未標示上述電流額定之電動機操作器,其等值電流額定應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七規定之馬力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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