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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型式之機器,應有速率限制裝置或其他速率限制設施: 一、他激直流電動機。 二、串激電動機。 三、當電流逆向或減載時,於直流測可能超速驅動之電動發電機組及換流機。
  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免使用分離速率限制裝置或設施: 一、機器、系統或負載及機械連接之固有特性,可安全限制速度者。 二、機器由合格人員手動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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