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機控制中心應有過電流保護,其安培額定或標置不得超過電源公共母線(common power bus)之額定。該過電流保護應為電動機控制中心電源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電動機控制中心之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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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控制中心應有過電流保護,其安培額定或標置不得超過電源公共母線(common power bus)之額定。該過電流保護應為電動機控制中心電源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電動機控制中心之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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