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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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控制中心之匯流排及導線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流排支撐及配置應依第一百零一條之十七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電動機控制中心內端子處應留有足夠之導線彎曲空間及線槽空間。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匯流排端子與其他裸露金屬部分之最小間隔,應符合表一○一之二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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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控制中心之匯流排及導線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流排支撐及配置應依第一百零一條之十七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電動機控制中心內端子處應留有足夠之導線彎曲空間及線槽空間。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匯流排端子與其他裸露金屬部分之最小間隔,應符合表一○一之二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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