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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可調速驅動系統導線之最小線徑及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力轉換設備導線,其分路或幹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力轉換設備額定輸入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使用之旁路裝置,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第一百五十二條之一條規定。電力轉換設備為使用旁路裝置之可調速驅動系統中之一部分者,其電路導線之安培容量應選定下列兩者中較大者: (一)電力轉換設備額定輸入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一規定選定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二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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