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動機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轉換設備己標示內含電動機過載保護者,得免另裝設過載保護。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之旁路裝置,容許電動機在額定滿載速度運轉者,該旁路電路應裝設符合本節電動機及分路規定之過載保護。 三、使用多具電動機者,個別電動機應裝設符合本節電動機及分路規定之過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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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動機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轉換設備己標示內含電動機過載保護者,得免另裝設過載保護。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之旁路裝置,容許電動機在額定滿載速度運轉者,該旁路電路應裝設符合本節電動機及分路規定之過載保護。 三、使用多具電動機者,個別電動機應裝設符合本節電動機及分路規定之過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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