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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機或操作器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須符合前條規定之裝設位置,且設備操作運轉過程中需調整或維修者,應提供人員站立之絕墊或絕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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