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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固定式電動機之框架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應予接地: 一、以金屬管配線供電者。 二、裝置於潮濕場所,未予隔離或防護者。 三、裝置於經分類為危險場所者。 四、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
  2. 電動機之框架未予接地者,應永久且有效與大地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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