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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可攜式電動機,其框架應予接地或防護。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接地: 一、經設計者確認以電動機操作之工具設備及用電器具,以雙重絕或等效之系統保護。雙重絕緣設備應明顯標示。 二、經設計者確認以電動機操作之工具設備及用電器具,採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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